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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教发〔2022〕5号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5 12:00

各县(市、区)教科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

现将《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教育局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715



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积极引导和扶持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精神,在对《防城港市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防教发〔2018〕2 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防城港市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有关部门评审达到《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要求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二)县区评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及《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及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名单予以公示,并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级认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将达到条件拟认定的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认定为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签订协议。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合约,约定保育教育费收费限价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新认定的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支持措施

(一)完善补助机制。市级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对经过认定的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给予生均每学年100元补助及一次性奖励经费3万元。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出台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对经过本级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奖励政策给予扶持。

(二)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建立结对帮扶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或县级以上示范幼儿园优先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管理(每所示范性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1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保教活动帮扶、教研指导、跟岗学习、送教下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帮扶指导逐步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提升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三)落实其他政策扶持机制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及保育培训、分类定级、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管理监督

(一)完善分类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二)规范收费管理。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原则上不高于辖区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1.8倍,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幼儿园在当地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本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严禁乱收费。对本文件印发前已认定的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估认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做到账目规范、账实相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管理,统一核算,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可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培训等方面。

(四)建立过程性监管机制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县(市、区)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系统、全国教育经费统计系统做好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据统计、信息及收费监管工作。

(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经认定的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一为自愿退出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二为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三为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存在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直接取消其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县(市、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印发的《防城港市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防教发〔2018〕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2.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

3.防城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